【案情介紹】
諶某就職于某快遞公司,2022年4月,諶某在派件停車過程中因下車后未拉手剎且尚未斷電導致停車后溜車,尚未走遠的諶某連忙拖拽試圖控制車輛,但由于車輛停放位置位于坡上車速過快,導致拖拽車輛的諶某被碾壓致死,后該車輛撞上廠區(qū)墻壁后停下。經交警大隊認定:諶某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核實,諶某駕駛的小面包車在保險公司僅投保了交強險,諶某家屬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按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賠償180000元。
保險公司依據(jù)交強險保險條款約定,本車乘客、駕駛員以及投保人均不構成第三者,故不屬于交強險賠償對象。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shù)膹娭菩载熑伪kU。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五條規(guī)定: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
本案中諶某為該車輛駕駛人員,不符合條例及條款中約定第三者情形。
【法律解讀】
本案中諶某作為小面包車的駕駛員在坡道上將車輛停放后,未按規(guī)范操作,雖在車輛溜坡時其不在車輛上,但其發(fā)現(xiàn)車輛溜坡試圖去控制時未能采取合理措施,最終導致事故發(fā)生,系其自身的不當處置行為造成自身損害,且諶某在事故發(fā)生時試圖控制車輛,其身體并未完全脫離車輛,故李某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內的第三者。
【本案結論】
本案駕駛員諶某下車未按操作規(guī)范采取制動措施,導致機動車滑行后致其自身死亡,不應認定為本車交強險中的第三者,保險公司不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